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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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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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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一 舞臺煙火有產生火焰效果者應符合規定.PDF
附圖一 舞臺煙火有產生火焰效果者應符合規定.DOC
附圖二 舞臺煙火有產生灼熱粒子者應符合規定.PDF
附圖二 舞臺煙火有產生灼熱粒子者應符合規定.DOC
附圖三 戶外開放場所使用舞臺煙火有產生灼熱粒子且效果高度達六公尺上高度者應符合規定.PDF
附圖三 戶外開放場所使用舞臺煙火有產生灼熱粒子且效果高度達六公尺上高度者應符合規定.DOC
附圖四 舞臺煙火之效果半徑及效果高度.PDF
附圖四 舞臺煙火之效果半徑及效果高度.DOC
附圖五 舞臺淨高度.PDF
附圖五 舞臺淨高度.DOC
附表一 煙火彈施放安全距離分級表.PDF
附表一 煙火彈施放安全距離分級表.DOC
附表二 煙火彈以外之特殊煙火施放安全距離表.PDF
附表二 煙火彈以外之特殊煙火施放安全距離表.DOC
附表三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結束報告書.PDF
附表三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結束報告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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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專業爆竹煙火之施放作業場所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放筒與儲存區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上。
二、有防止直接曝曬及防潮之適當設施。
三、放置地點,有防止引燃之安全措施。
四、專業爆竹煙火及其施放工具之放置地點,有專人看守。
五、周圍設有禁止進入、嚴禁火源等警告標示。
六、除施放作業所需外,嚴禁火源,並移除不必要之可燃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