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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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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專利權
人為外國學校或我國、外國中小企業者,得以書面申請減收專利年費。
專利權
人為自然人或我國學校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減收其專利年費。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
專利權
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 6 條
專利權
人為自然人且無資力繳納專利年費者,得逐年以書面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免收專利年費。
申請免收專利年費者,應檢附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並應於下列各款規定之期間內為之:
一、第一年之專利年費,應於核准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二、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應於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或期滿六個月內。
第 7 條
專利權
人於預繳專利年費後,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免專利年費者,得自次年起,就尚未到期之專利年費申請減免。
專利權
人經專利專責機關准予減收專利年費並已預繳專利年費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應自次年起補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