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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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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款所稱專利人員,指辦理專利案件之申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撤銷案件及其他
專利權
管理等業務之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