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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附檔:
附件一: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PDF
附件一: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DOC
附件二:家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PDF
附件二:家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DOC
附件三: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核表.PDF
附件三: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核表.DOC
附件四:家事調解委員聘書及服務證.PDF
附件四:家事調解委員聘書及服務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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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家事調解委員工作分配,由法院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定之。
涉有家庭暴力情事之家事調解事件,應依
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指定曾受
家庭暴力防治
訓練之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