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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4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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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家事調解委員工作分配,由法院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定之。
涉有家庭暴力情事之家事調解事件,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指定曾受家庭暴力防治訓練之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