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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20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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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本辦法依家事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家事調解事件,指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應進行調解之家事事件
當事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於請求法院裁判前,就本法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聲請法院調解者,亦屬家事調解事件。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5 條
家事調解委員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家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格式如附件二)一式兩份,由承辦人員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