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5 01:2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意願人,應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具
完全行為能力
,並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領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病人,指前項意願人。
第 3 條
病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其法定代理人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不得妨礙醫療選項決定之限制。但病人具
完全行為能力
時,已預立醫療決定者,應受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