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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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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各區工程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路之養護工程事項。
二、公路養護工程之設計、施工及品質檢驗事項。
三、公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事項。
四、公路用地之取得及管理事項。
五、公路機務及材料供應事項。
六、公路工程及測繪等電腦化事項。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公路工程事項。
各區工程處為辦理公路養護工程得設工務段,置段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副段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由辦事員或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各工務段為便利養護工程施工及指揮養護工作之需要,得設監工站,置站長一人,由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各工務段為修養轄區公路,得設養路道班若干班,置領班一人,由養路士兼任。
各區工程處為辦理路面、橋涵隧道或施工繁複之工程,得設工務所,置主任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由辦事員或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機械施工隊,置隊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由辦事員或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為辦理踏勘測量,得設踏勘隊及測量隊,各置隊長一人,由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