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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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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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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所規定之再婚期間,雖其
婚姻關係
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消滅者,亦自
婚姻關係
消滅時起算。
第 6-1 條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
婚姻關係
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
一、
婚姻關係
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二、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第 6-2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
婚姻關係
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