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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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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原住民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女子嫁與非原住民男子。
二、原住民男子入贅非原住民女子。
三、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
四、因其他原因,自請脫離原住民身分。
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四款規定外,其
婚姻關係消滅
或收養
關係終止後,得依前條規定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