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30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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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山地義勇警察組訓服勤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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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凡年滿十六歲至三十八歲設籍山地鄉之男性青年及未婚
女性
青年,除在校
學生、身體殘障者,公教人員及民意代表外,依其志願由該管警察分局視
實際需要編為山地義勇警察。
前項編組之山地義勇警察人員應接受訓練、服勤及演習召集;但具有後備
軍人或國民身分者,仍應依法優先接受各項兵役召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