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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4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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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保險契約應依本會所定之保險費率及保險契約條款定之。
本保險之保險費,以農民實際投保面積乘以所定保險費率計算之。
第一項保險費率及保險契約條款,本會應每年檢討一次。
種植釋迦之農民得於公告受理期間,填具要保書,依下列方式投保本保險並訂定保險契約
一、要保人為農會會員:向所屬農會投保。所屬農會未辦理本保險業務者,向該縣轄區毗鄰之保險人投保。
二、要保人為非農會會員:向種植所在地之農會投保。種植所在地之農會未辦理本保險業務者,向該縣轄區毗鄰之保險人投保。
本保險之保險期間自整園期起至採收期結束止,為期一年。
本會於必要時,得依個別險種實際情況,公告調整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不受前項所定期間之限制。
保險期間因釋迦樹體所有權或經營權移轉時,保險契約終止。但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終止後,保險人就已收取之保險費,應依保險期間比例返還之。
保險契約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經保險人指派專業人員或承辦保險業務人員查驗符合保險契約所定承保範圍,依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保險之釋迦樹體因下列情事之一所致損失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種植釋迦之農民及其家屬或受僱人之故意破壞、重大過失或管理不善。
二、違規使用農藥、肥料。
三、動物侵食、踐踏或非檢疫性生物災害。
四、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之污染所致。
五、罷工、暴動或民眾騷亂。
六、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扣押、沒收、內戰、軍事訓練或演習。
七、釋迦樹體已達經濟年限而必須重新種植。
八、訂定契約未依本會所定之保險費率及保險契約條款。
九、向其他保險人投保本保險,並已獲得保險金。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其申請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虛偽、隱匿、偽造、變造之情事者,本會應撤銷其補助,並命受補助之農民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補助款核發後,受補助之農民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投保金額、費率變更或其他法定事由,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應於補繳或領退保險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會申請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退還溢領之補助款者,本會得撤銷補助,並命受補助農民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再保險契約應依本會所定之再保險費率及再保險契約條款定之。
本保險之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同時生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