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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8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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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三條第三款所稱長期照顧服務,指為與醫療機構訂有醫療服務契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相類機構,就失智、失能或行動不便之機構住民,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第三條第八款所稱行動不便照護,指為因失能、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致外出就醫不便之病人,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