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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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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由申請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檢同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交由服務機關比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之規定,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之專業醫院,就其失能狀態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後,由服務機關認定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之一。
前項個別化專業評估所需費用,由申請評估之公務人員全額負擔。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者,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加發退休金;其加發標準如下:
一、全失能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者:加發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二、全失能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加發十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三、半失能者: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前項失能等級之認定證明,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依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出具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