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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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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大眾捷運系統
非因營運機構過失發生行車及其他事故致非旅客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死亡、傷害之卹金或醫療補助費發給,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6 條
大眾捷運系統
營運機構與被害人或其繼承人,就卹金或補助金額獲致協議時,應簽訂協議書,依協議事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 7 條
大眾捷運系統
營運機構因行車或其他事故肇事,其肇事原因及其責任,必要時由
大眾捷運系統
地方主管機關聘請專家組成小組鑑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