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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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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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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確保
大眾捷運系統
之公營營運機構在明確經營責任,財務自主,盈虧平衡下,以企業化經營管理,提昇服務品質,符合民眾需要,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大眾捷運系統
地方主管機關所設立之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其設置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14 條
大眾捷運系統
路網所在土地、建築物及各項附屬設施等
大眾捷運系統
財產,由政府投資取得或興建者,其產權屬政府所有。但捷運公司自行購置或受捐贈之財產為捷運公司所有。
第 15 條
產權屬政府所有之
大眾捷運系統
財產,由政府以出租方式提供捷運公司使用。但在捷運公司開始營運五年內,階段性路網尚未完成者,得以無償借用方式供其使用。
捷運公司負責捷運系統財產與設備之維護,及系統設備之重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