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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20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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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友好通商航線海條約之議定書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議定書
下開全權代表,於本日簽訂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時,特議定本議定書,本議定書各項規定之效力,應視為其已列入該約約
文時相等。
一 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應認為並不影響締約任何一方施行對其領土內
外國人登記事項,加以合理規定之法規之權利。締約雙方了解,締
約此方依法組成之官廳現在或將來所規定之身份證,應在締約該方領
土全境內有效,關於此項身份證之規定,其所給予締約彼方國民之待
遇,不得低於其所給予任何第三國國民之待遇。
二 (甲) 除本約中另行給予之權利,不得加以妨礙外,第二條第二款僅
指締約雙方之國民,以其個人身份所享受之權利及優例,並不
得解釋為包括該項國民與締約彼方之國民在同樣條件之下組織
法人或團體之權利。
(乙) 第二條第二款所用之「依法組成之官廳施行之法律規章所不禁
止」字樣,應解釋為指對本國國民與締約彼方國民一律適用之
該項禁止性之法律規章而言。
三 第五條所稱礦業資源之「探勘及開發」之權利,應解釋為經營礦業業
務及工作之權利,與締約此方之國民、法人或團體,在現在或將來在
締約彼方領土內,從事礦業工作之該締約彼方之法人或團體中之利益
所有權有別。
四 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不得解釋為以任何方式,對於本約其他規定中
關於地產或其他不動產所給予之權利或優例,有所限制。
五 (甲) 第九條所用「未經許可」字樣,應解釋為指在任何特定情形下
,未經工業品、文學或藝術作品之所有人許可者。
(乙) 第九條第一句及第二句中「以民事訴訟,予以有效救濟」之規
定,不得解釋為排除依法組成之官廳現在或將來所施行之法律
規章所規定之民事訴訟以外之救濟。
(丙) 締約此方之法律規章,對其國民、法人或團體,如不給予禁止
翻譯之保護時,則第九條第三句之規定,不得解釋為締約此方
對締約彼方之國民、法人或團體,須給予禁止翻譯之保護。
六 除現在另行享受或將來享受之權利,不得加以妨礙外,第十八條第二
款所用「種植」字樣,不得解釋為給予締約此方之國民、法人或團體
為締約彼方領土內從事農業之任何權利。
七 第十九條第三款所用「國際金融交易」字樣,應解釋為包括紙幣及政
府證券之輸入或輸出。締約雙方了解,締約雙方保留採取或施行關於
此項輸入或輸出之措施之權利;但此項措施,對締約彼方之國民、法
人及團體,不得有所歧視,以致違背該款之規定。
八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末句,不得解釋為適用於郵政。
九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所用「金銀」字樣,應解釋為包括金銀條塊及硬幣
在內。
一○ 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所規定之美利堅合眾國及其領地或屬地或巴拿馬
運河區間現在或將來所相互給予,或美利堅合眾國及其領地或屬地
或巴拿馬運河區對古巴共和國或菲律賓共和國所給予之優惠,無論
何時,如給予任何他國,應同樣給予中華民國。

王世杰 王化成 (簽字)

司徒雷登 施麥斯 (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