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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獎懲目
附檔:
附表一人事專業獎章式樣及圖說.PDF
附表二請頒人事專業獎章事實表.PDF
附表三獎章證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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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但頒給
外國人
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人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各級人事機構循行政系統陳報,經各主管業務機關人事機構向銓敘部推薦。但行政院暨所屬各級人事機構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推薦。
非人事人員或
外國人
之請頒本獎章,得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依請頒事實,分別向銓敘部或人事總處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人事專業獎章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