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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7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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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編所稱防止污染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油水分離設備。
二、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
三、油水分界面偵測器。
四、原油洗艙系統。
五、污水處理設備及污水溶化消毒系統。
六、標準排洩接頭。
七、垃圾溶化粉碎器
八、壓艙水管理系統。
垃圾溶化粉碎器之性能,應能將經溶化或粉碎處理之食物廢料、紙製品、破布、玻璃、金屬、玻璃瓶、陶土器及類似廢物垃圾,通過小於二五公釐開孔之過濾網。
船舶裝置符合第二章第六節規定之垃圾溶化粉碎器者,得依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將食物廢料排洩入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