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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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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以下稱本法) 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所在地主管機關應依場址之土壤、地下水污染範圍,公告土壤、地下水污
染管制區。
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注入廢 (污) 水於地下水體。
三、排放廢 (污) 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管制行為。
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者,應檢具
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各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得合併於污染控制計畫或污染整治計畫中提出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污染情況說明。
二、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方式。
三、污染防治對策。
四、安全衛生計畫。
五、緊急應變計畫。
所在地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制人員進入土壤污染管制區。
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
在此限:
一、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非因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需要之建
築物或設施。
二、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進行環境
影響評估之行為。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