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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開發新社區安置受災戶土地範圍之劃設,應考慮受災戶意願、鄰近擬安置
受災戶現有聚落、開發成本可行性等因素,並以集中劃設為原則。
前項安置受災戶土地之範圍,應於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開發計畫,以及
土地重劃計畫或區段徵收計畫中表明之。
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方式開發新社區,重劃主管機關於擬具土地重劃計畫
書時,應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十一條及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
分別計算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及非屬公營事業機構所有之私有土地提
供安置受災戶用地面積與比率,列入計畫書,作為分配土地及計算短配土
地面積之依據。
計算重劃負擔及分配面積時,應先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十六條及第
十七條規定,計算未提供安置受災戶用地時各宗土地之負擔及應分配面積
後,再依安置受災戶用地面積比率核算其實際應分配面積。
重劃範圍內之公有及未登記土地,除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十一條規
定抵充及優先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外,應優先指配為安
置受災戶用地。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主管機關因重劃取得之安置受災戶土地,比照抵費地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土地權利登記。但由中央主管機
關辦理者,登記為國有。
出售重劃取得土地之地價收入,除抵付開發成本外,撥充九二一震災社區
重建更新基金,不足者由該基金貼補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及安置受災戶
屬同一財務計畫者亦同;其屬興建住宅配售受災戶者,應將住宅興建費用
及配售價款併計其盈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