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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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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關於他人違警,向警察官署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二 藏匿違警人,或使之隱避者。
三 因曲庇違警人,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其證據者。
因
圖利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
,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