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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附檔:
附表一 第二十九條附表-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退休金支給標準表.PDF
附表二 第二十九條附表-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退休金支給標準表.PDF
附表三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附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加發補償金計算標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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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公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
因公撫卹
疑義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由銓敘部遴聘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領域之學者專家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並由銓敘部部長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審查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議案之表決,得以舉手或投票方式行之;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