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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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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噪音管制
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6 條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應組成航空噪音改善小組(以下簡稱噪改小組),及依軍用機場航空
噪音管制
區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訂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並依該計畫審酌噪音防制設施設置補助與補償情形及經費預算需求額度,擬訂需求計畫書,辦理噪音防制及補償措施;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執行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