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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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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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軍車行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者,駕駛軍(士)官申誡一次至二次,士兵禁足三日至五日,並追繳欠費。其傷害收費人員者,除
吊扣其駕駛執照
三個月外,涉及刑事責任部分依法處理。
第 61 條
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者,記過二次至記大過一次,並
吊扣其駕駛執照
三個月。
第 69 條
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之情形者,
吊扣其駕駛執照
三個月至六個月,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而未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憲警機關報告者,吊銷其駕照,不得再考領駕駛執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