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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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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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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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
受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
受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 123 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
受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
受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第 143 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
受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