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8:2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8 條
監督人或管理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
受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49 條
監督人或管理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
受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監督人或管理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中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