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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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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4 條
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第 121 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
受益權
。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
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第 134 條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
受益權
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