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28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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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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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
參加調解程序
;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