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積極爭取適合負擔家計之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
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青少年就業機會,並建立求才
資料庫,定期發行求才資訊供該等人員選擇就業。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建立災區原住民失業通報系統,確實掌握原
住民之失業狀況資料,以利推介就業。
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對負擔家計之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
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青少年之就業需求,主動邀集
廠商及事業機構,於災區辦理現場徵才活動。
主管機關應調查、分析災區災後重建所需人力,針對各地區人力需求辦理
職業訓練,以促使災區民眾就地就業。
前項職業訓練之規劃,應考量負擔家計之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及青少年之特殊需求。
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且國民中學畢業之災區失業且為負
擔家計者,得申請臨時工作津貼。
災區失業者如為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
工作能力者及青少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優先安排推介臨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