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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登記及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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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種類包括批發或零售式量販業、超級市場業、連
鎖式經營便利商店業、連鎖式經營清潔及
化妝品
零售業、交通場站便利商
店業、汽機車加油站、汽機車加油站包裝飲料販賣業、無線通信器材零售
業、攝影器材零售業,其範圍、規模及販賣業者應設置之資源回收設施,
如附件一。
前項販賣業者應接受消費者回收應回收物品或容器,並依廢棄物清理法規
定妥善貯存、回收清除。
連鎖式經營指具有二家以上相同企業識別系統、經營模式及管理方式之門
市經營型態。
交通場站指大眾捷運車站、鐵路客運車站、公路客運車站、民航機場、高
速公路服務區等有管理人員之站、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