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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化妝品製造工廠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訂定之。
應依本辦法實施檢查之化妝品製造工廠如左:
一、一般化妝品製造、加工之工廠。
二、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妝品製造、加工工廠。
三、化妝品色素製造、加工之工廠。
四、施於人體口腔之衛生清潔日用品製造、加工之工廠。
化妝品製造工廠之檢查方式如左:
一、定期檢查。
二、不定期抽查。
三、輔導性檢查。
四、其他檢查。
輔導性檢查,由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及工業主管機關協商辦理,其檢查
重點如左:
一、工廠之環境衛生,包括通風、採光、防蟲、防鼠及防塵設備與廢水、
廢物、廢氣處理。
二、各項製造、加工設備是否完整,能否配合實際需要及其性能與使用情
形。
三、品質管制情形。
四、化妝品製造監製情形。
五、員工之健康狀況及其工件情形。
六、依法應登記或應變更登記之事項。
七、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檢查,在直轄市由衛生主管機關及工業主管機關協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