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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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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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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事業單位
勞工退休準備金
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
勞工退休準備金
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
勞工退休準備金
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
勞工退休準備金
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
勞工退休準備金
之監督事項。
第 10 條
事業單位勞工查詢
勞工退休準備金
專戶餘額時,監督委員會應予提供。
監督委員會未盡監督責任或處理失當時,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改善或改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