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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工訴訟輔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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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勞工因雇主違反
勞工安全衛生法
致傷病、殘廢或死亡,經提起損害賠償訴
訟,其訴訟當事人逾二百人者,於其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時,得請求
本會出具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證書之擔保責任,最高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為限。
第 8 條
勞工申請本會出具前條保證書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假扣押聲請狀影本。
三、法院裁定書影本。
四、雇主違反
勞工安全衛生法
相關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案件,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