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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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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目收支餘絀表,其會計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容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收入:指社福法人本期因提供各項服務等所獲得之收入,其認列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其項目之分類如下:
(一)服務收入。
(二)政府補助收入。
(三)委辦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股利收入。
(七)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八)附屬作業組織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支出:指社福法人本期因提供各項服務等所應負擔之支出,其項目之分類如下:
(一)業務支出。
(二)行政管理支出。
(三)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
(四)附屬作業組織支出。
(五)其他支出。
三、所得稅費用:其所得稅之計算、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四、本期餘絀:本期之賸餘或短絀。
五、本期其他綜合餘絀:本期變動之淨值其他項目。
六、本期綜合餘絀:本期餘絀及本期其他綜合餘絀之合計數。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0 條
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目附註或附表,包括附屬作業組織之收支餘絀表(附表六);其會計項目及分類如下:
一、收入:指附屬作業組織本期內提供各項服務所獲得之收入;其分類如下:
(一)營運收入。
(二)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三)政府補助收入。
(四)委辦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股利收入。
(八)其他收入。
二、費用:指附屬作業組織本期內提供各項服務所應負擔之成本費用;其分類如下:
(一)營運成本。
(二)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
(三)行政管理支出。
(四)其他支出。
三、本期餘絀:指附屬作業組織本期之賸餘或短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