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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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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勞動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8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或再就業,應開發適合之就業機會,並定期於
勞動部
相關網站公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