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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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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三人,均由行政院院長聘派之。
主任委員,由經濟部部長擔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當然委員十五人,由經濟部、內政部、財政部、交通部、教育部、文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勞動部
、農業部、環境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副首長擔任之。
二、產業界及學術界代表五人至八人。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出缺改聘以繼任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委員會議,得視會議議題邀請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副首長列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