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
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製造業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製造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二、製造業之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三、石化工廠或製造、處置、使用易發生火災、爆炸之危險物等危險性工
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製造業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製造業之勞動檢查事項。
營造業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二、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三、法規指定之營造工程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勞動檢查事項。
綜合業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二、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
三、加氣站、瓦斯分裝廠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勞動檢查事項。
職業衛生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衛生之檢查。
二、勞工作業環境之測定及評估。
三、農藥製造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有害物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
檢查。
四、職業衛生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職業衛生之勞動檢查事項。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發證。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製造許可證之核發及查核。
三、使用蒸汽鍋爐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達一定規模容量之危險性工作場
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督導代行檢查業務。
五、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六、其他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勞動檢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