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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高雄分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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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站:
一、
動物
健康科。
二、植物健康科。
三、肉品檢查科。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八、高雄港檢疫站。
九、高雄機場檢疫站。
十、臺南檢疫站。
十一、金門檢疫站。
十二、屏東檢疫站。
第 5 條
動物
健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輸出入
動物
檢疫之執行與
動物
檢疫相關文件之簽署及查核。
二、輸出入
動物
檢疫技術之研發與檢疫相關設施之查核及管理。
三、輸出入
動物
檢疫物檢疫違規及申訴案件之處理。
四、
動物
疫情資料之調查及應變處理。
五、
動物
用藥品製造、販賣及使用之查核監督。
六、其他有關
動物
健康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