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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1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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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製程修改:指危險性工作場所既有安全防護措施未能控制新潛在危害之製程化學品、技術、設備、操作程序或規模之變更。
二、液化石油氣:指混合三個碳及四個碳之碳氫化合物為主要成分之碳氫化合物。
三、冷凍用高壓氣體:指使用於冷凍、冷卻、冷藏、製冰及其他凍結使用之高壓氣體。
四、一般高壓氣體:指液化石油氣及冷凍用高壓氣體以外之高壓氣體。
五、加氣站:指直接將液化石油氣或壓縮天然氣灌裝於「固定在使用該氣體為燃料之車輛之容器」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六、審查:指勞動檢查機構對工作場所有關資料之書面審查。
七、檢查:指勞動檢查機構對工作場所有關資料及設施之現場檢查。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5 條
檢查機構對第十三條之申請,應依同條檢附之資料,實施審查。
檢查機構於審查後,應對下列設施實施檢查:
一、一般高壓氣體製造設施,如附件九。
二、液化石油氣製造設施,如附件十。
三、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設施,如附件十一。
四、加氣站製造設施,如附件十二。
五、鍋爐設施,如附件十三。
審查及檢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四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