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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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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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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曾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
判案
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件,審查會應為公告宣示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之決議。
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對於撤銷效力所及之處分,審查會應為公告宣示平復司法不法之決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