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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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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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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退休郵電事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
判刑
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第 24 條
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撫卹金或撫慰金領受權: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
判刑
確定。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