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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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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
出生年月日
及住所或居所(外國住所或居所)、戶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外文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國籍、護照號碼。
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