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17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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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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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委託製造:指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於申請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時,或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委託
其他動物
用藥品製造業者全程或階段性製造動物用藥品。
二、階段性製造:指動物用藥品自原料至成品完成前之任何一階段,包含半成品、混合、打錠、充填、包裝與貼標及其他相關製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