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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5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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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中央選舉委員會為建立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制度特訂
定本辦法。
訓儲人員參加講習,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分別發給結業證書。
證書格式如附式二。
前項經參加講習之訓儲人員,視同已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七十條及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推薦及服務規則第十條所規定之講習
,但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視工作需要,於辦理選舉時再召集訓儲人員
舉行座談會或研習會。
公職人員選舉時,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管理員,鄉 (
鎮、市、區) 公所應就儲備人員中優先遴選,報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
委員會派充。
監察員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推薦不足額之監察員,得由鄉、鎮
、市、區公所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之。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所需經費,由各級選舉委員會列
入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