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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5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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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於競選活動期間辦理之。
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將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之時間、地點,事先通知候選人,並廣為宣導。
公辦政見發表會之主持人,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指定之。
下列公職人員選舉,得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以下簡稱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
一、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選舉。
二、直轄市議員選舉。
三、直轄市長選舉。
四、縣(市)議員選舉。
五、縣(市)長選舉。
前項第一款立法委員原住民選舉,其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