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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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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以現職教師身分任公立幼兒園園長者,其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準用教師待遇條例、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之規定。
以現職契約進用之教保員身分任公立幼兒園園長者,其待遇、退休、保險、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9 條
公立幼兒園教師,其待遇、介聘、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準用教師待遇條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