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28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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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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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長照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與被廢止許可證明或已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長照機構相同之名稱。
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其他
公益團體
有關之名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