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6:2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懲治走私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未致重傷者。
二、
公然聚眾
,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時,在場助勢者。
三、
公然聚眾
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時,在場助勢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