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公然侮辱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公然侮辱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醫療機構對於與醫療爭議有關之員工,應提供關懷及具體協助,並保護其在醫療爭議處理過程中,不受強暴、脅迫、恐嚇、
公然侮辱
或傷害。
第 22 條
調解委員應本客觀、公正、和平及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說明調解程序及相關法律效果,並為適當之勸導,力謀調解之成立。
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其代理人或其他到場之人以強暴、脅迫、恐嚇、
公然侮辱
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調解處所與周圍之安寧或秩序者,調解委員得請求警察機關排除或制止之。
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
當事人之代理人或協同調解之人有第二項行為者,調解委員得禁止其代理或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