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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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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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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公然侮辱
長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
上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三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70 條
對於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